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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与Z的妻子S发生婚外情,且不甘做小三,经常将其与S拍的不雅照片发送给Z,不断打电话、发短信骚扰,想以此逼迫Z与S离婚。W的行为严重干扰了Z的正常生活。后W被办案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W所在的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里有关于处分的情形,载明“威胁、侮辱、造谣传谣、损害他人或公司名誉、情节恶劣者”可能会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级处分”。W入职时曾在《员工手册》签收函上签字。
在W受到上述提及的行政处罚后,公司走完内部流程后决定解除与W的劳动合同。理由为,W危害他人家庭被行政拘留影响恶劣,损害公司形象,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W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未时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W以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续多次骚扰Z,干扰了Z的正常生活,影响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W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背了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
判决驳回W的诉讼请求。
W不服,提起上诉称其行为只是个人的私生活,并非在工作中发生,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W骚扰Z的行为虽然属于其私生活,但因其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W采取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续多次骚扰Z,遭受行政处罚,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故可以推定会对公司造成名誉损害的事实成立,符合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开除的情形。综上,二审判决:驳回W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