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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征收方在行使征地拆迁职权时,对被征收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侵害,我们有权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或者国家赔偿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也提出,要让违法强拆付出代价,赔偿数额不等低于我们应得的拆迁补偿。
对于国家赔偿的标准,我们又该如何确定?今天为大家总结了三个常用的确定国家赔偿标准的方式。
1、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赔偿标准
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该方案能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当事人的相关损失。
2、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标准
因违法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考虑到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以及对当事人居住权益的保障,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亦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在不低于征收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受损财产的价值评判可以估价时或判决时为基准。
3、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赔偿标准
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评估中如何选择评估时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争议能否得到实质化解,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原则上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评估时点。
在目前的司法实务当中,出于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之考虑,对于时间跨度长、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价值波动大,当事人原产权安置权益需要通过货币化方式实现的,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