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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夫妻间的特殊关系,某院在处理婚姻存续期内夫妻之间的民间借贷案子时,重点在于双方是否有真实的借贷合意以及钱款的实际用途。
举例来说,因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的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共有,故夫妻间的一般钱款往来,仅是改变了财产的控制者,而没发生对外借贷,所以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但另一种情况,若双方写下借条,并达成实际借贷合意(即将钱用于了夫或妻一方公司的生产经营或个人他用)。那么若借款一方没有相应证据推翻该借条的真实性,则应认定双方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成立且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 这时,出借人可以依据借条约定还款时间或者离婚后向借款人主张还款。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