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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纠纷研究丨离婚后财产纠纷十大裁判要旨;深圳市婚姻调查取证
文章作者:admin 上传更新:2025-01-08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的纠纷。


一、裁判要旨1(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加另一方名字,被加名一方获得35%产权补偿)


诉争房屋虽系被告婚前财产,但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对原告的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并合法、有效,双方亦未约定产权份额,故该房屋应视为双方共同共有。


因双方已经离婚,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故该房屋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鉴于该房屋系被告婚前财产,离婚后一直由被告居住管理,故该房屋应确定为被告所有,并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


对于折价补偿款的数额,应考虑到毕竟该房屋系被告婚前所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目的是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并结合双方结婚时间较长等因素,确定原告取得诉争房屋35%份额较为适宜。


二、裁判要旨2(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所有,不能随意撤销)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道德义务的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故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可要求撤销。


三、裁判要旨3


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与他人共有之房产,该方婚后还款如无证据证明系其个人财产,应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可主张分割;该可分割的相应增值,应结合登记产权一方相对于其他登记产权人应享有的增值份额,以及共同还贷部分在该登记产权一方对共有房屋所有贡献中的占比来合理确定。



四、裁判要旨4


1.夫妻在离婚时约定房屋按揭贷款由非借款方偿还时,若非借款方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存入按揭款,导致逾期还款,在借款方无法要求银行变更借款主体的情况下,借款方在自行偿还后可向离婚协议约定的还贷方追偿以防止自己的利益受损


2.夫妻离婚时约定房屋按揭贷款由非借款方偿还,非借款方经催要仍屡次拒绝还款的,借款方可以运用预期违约制度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后一并追偿。


五、裁判要旨5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房屋系该方个人财产在财产形式上的转化,转化后,仍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在购买房屋后,若因房屋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房屋升值,则该升值部分即为自然增值,该增值部分仍系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若该方以投资为目的而购买房屋,则房屋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该增值部分。



六、裁判要旨6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婚后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如果这种约定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则这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相关财产。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时,这种约定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按照约定,该房屋所有权由夫妻共有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



七、裁判要旨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是带有身份属性的财产契约,一经达成即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若该协议附有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尊严的条件,则应视情况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

八、裁判要旨8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并将其所有权登记至自己子女名下的,若无证据证明这是出资的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则应认定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出资所购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九、裁判要旨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而擅自赠与或者有偿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侵犯了夫妻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在赠与的情况下,赠与财产因故无法返还的,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赠与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方式可以是赠与方单独给付货币或其他实物,也可以在离婚时以现有财产进行抵扣。有偿转让的情况下,转让价款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转化,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转让的价款;在转让行为给夫妻另一方造成了损失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十、裁判要旨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本人父母购置房产出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的,一般可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