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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法定继承”相关的法条是1127条,原文如下: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条明确指出,“继子女”,如果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则依法,该继子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可见,这里的关键词是“有扶养关系”。答主粗略浏览了一下,在题主问题下,我乎各位答主,也多持此论,即认为,只要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客观存在过“扶养关系”,就有继承权,至于该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生父母离婚,则在所不论。
但是我本人对此论却持有异议,详述如下:
男女两情相悦或两厢情愿,到民政局领了证,办了登记,叫做“结为夫妻”。
男女结婚以后,则对于结婚对象,叫做夫或者妻。初婚的,是“原配夫妻”;再婚三婚...八婚的,是继夫继妻。不管原配续弦,依法,依《民法典》1127条,都是“配偶”,都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互相享有法定继承权。
但是需要注意,男女互为配偶,互相享有发的继承权的前提是继承人亡故时,在这个时间点,男女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如果按题主设定的前提,男女双方其时已然离婚,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也就是大路朝天各走半边,婚姻关系不再存续,则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是“前夫”、“前妻”。
众所周知,“前夫前妻”不是夫妻,从法律的角度看,其实并无任何关系,基本等同于陌路人,所以也不再是《民法典》1127条中的“配偶”,依法不享有法定继承权。这一点,相信社会公众一般不会有不同意见。
循此思路,夫妻关系存续的依据是“结婚登记证”这一法律文书,既然夫妻离婚,原有的结婚证已然失效,就不再互为配偶,则合法、合理、合乎逻辑和常识的推断就是:
一个“继子女”,肯定不是亲生的“”婚事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又若未办理过收养登记,当然也不是“养子女”。他(她)之为“继子女”,其合法性来源,只能完全依靠亲生父母和继父母之间的一纸结婚证。
现在继父母亡故时已经与亲生父母离婚,则维序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已经灭失,该继子女升级(或降级)成为“前继父母”的“前继子女”。
前夫前妻不是夫妻,前继父母和前继子女当然也就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了。